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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零四、税赋中看周期律(1/4)

    为专利制度绞尽脑汁的同时,随着尼国各项事务彻底步入正轨,首宝柱、佘向纯、员柯明等一干大员能够完全按照制度维持政务运转,进而推动整个“庞大”(相比原始社会部落而言)的王国向前发展之时,作为甩手大掌柜的我,在思考影响国家发展更长远事务——比如刚刚确定的专利制度——的同时,亦开始思虑“千年大计”乃至“万年大计”。而拥有后世记忆的我,心头始终挥之不去的一个梦魇,便是“王朝周期律”。“天下大势,分久必合,合久必分……”“自古中原三百年一大劫……”“胡人无百年之运……”……这些前世的话时常令我从梦中惊醒,看着身边熟睡的古丽——现在她已经不是一个人在我身边睡了,一个幼小的生命正在古丽腹中开始逐步成型——而王后怀孕的消息除了令举国狂喜,更令我不得不开始飞速思考整个国家的万世之谋,再次思考治乱循环之本源问题。自上次同首、佘等人讨论治乱循环本源,并弄懂了人口发展和土地限制这一对矛盾后,时隔许久,又一个重要的思考开始摆上日程——尼国的赋税制度。赋税制度是世界各国历朝历代最重要的制度之一,关乎国家命脉。在我的前世,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经历了农业时代的井田制、税亩制、租庸调制、一条鞭法、摊丁入地等,外加非农业制度中的火耗归公,以及现当代的分税制改革。研究古代税制沿革最重要的理论当属“黄宗羲定律”。伟大的“明末三贤”之一,大儒黄宗羲在《明夷待访录·田制三》中指出,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“三害”:“或问井田可复,既得闻命矣。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?曰:斯民之苦暴税久矣,有积累莫返之害。”这个“积累莫返之害”,即历代的税赋每经历一次改革,负担就加重一次,而且无法由重税退回到轻税。黄宗羲的观点以及所反映的历史现象,被现代学者秦晖在他的文章《并税式改革与“黄宗羲定律”》中称为“黄宗羲定律”。从古至今,我国的税收在形式上都分为农业税、其他经济税、人头税和徭役四种,在职权上都分为中央税与地方税。在汉代及以前,由于经济以农业为主,大致按照农业税、非农业税(其他三种)来划分税制,中央征收农业税,地方征收非农业税——“山泽渔猎之税”,除了汉武帝为北伐而收盐铁税归中央,基本都按此划分。到了唐朝,由于货币量增加促进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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